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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16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8〕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做大做强和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推广装配式建筑为重点,以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行业规模目标: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万亿元以上,区外市场份额占比达到20%以上。
结构优化目标:千亿元产值企业1家、百亿元产值企业15家、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20家、监理综合资质企业5家、勘察设计综合资质企业10家。
人才技术目标:全区建筑业从业人员150万人以上,注册执业人员2.5万人以上;建筑业龙头企业全部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得到广泛应用。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三)优化资质资格管理。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智能化水平。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企业、人员、项目、信用等四大基础数据库,到2020年,实现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关键指标由信息系统智能判定。积极推动交通、水利、电力等领域建筑业资质资格行政审批改革。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有序推进建筑业资质资格审批权限下放。
(四)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理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体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队伍建设。强化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管,严肃查处场外交易行为。依法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鼓励选择区内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加强招标投标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范本制度,到2025年,全面实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智能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开展标后评估。
(五)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清理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等阶段,明确每个阶段和每个环节的办结时限。同一阶段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由一个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实施并联审批。整合完善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发的信息系统,实现我区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全程留痕。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规范化建设,打破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六)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非盈利公益性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合理选择项目发包阶段,可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完成并通过后实施。工程总承包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由设计、施工、经济等领域专家组成。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总承包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应在招标前或完成施工图审查后30日内报财政部门评审。在结算评审时,可只对合同价款调整约定内容进行评审。
(七)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费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投资的,建设单位可给予奖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筑项目,原则上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八)构建科学合理的产业格局。坚持分类促进原则,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龙头企业实行日常联系服务制度,对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专项培训;税务机关对龙头企业纳税实行“一对一”专项服务。做专做精专业承包企业。获得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同等级同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不设数量限制,不需考核业绩。鼓励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我区专业承包企业。做活做实劳务分包企业。符合条件的建筑劳务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九)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吸纳社会各类资本、各种要素参与国有、集体建筑业企业公司制或股份制改造。引导非公有制建筑业企业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合理流转、股东有序进退的体制机制。引导企业加强总部管控能力建设,坚决取缔以包代管。到2020年,市级以下的国有、集体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完成公司制或股份制改革;到2025年,市级以下的国有、集体除施工企业以外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全部完成公司制或股份制改革。
(十)鼓励提升资质创先争优。建筑业企业晋升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综合类、甲级资质的,或者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发明专利、标准工法等获国家认定的,以及在境外承包工程年外汇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各地可制定政策给予奖励。对获得各级优质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的项目,鼓励发包方按合同约定给予承包方一定比例的奖励,并计入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造价。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十一)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强化“质量强区”、“质量强企”意识,开展广西优质工程等级评定活动。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实施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提升住宅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到2020年,全区住宅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达到85%以上;到2025年,全区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明显提升。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以防范遏制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健全严管重罚、惩防并举的长效机制。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对重点地区、企业、项目和环节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将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深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推行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安全生产商业保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十三)全面提高监管水平。依法依规制定部门质量安全权责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质量安全考核权重。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明确监管执法装备及车辆配备标准,提高监管执法保障水平。推动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推进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强对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和管理。建立企业、项目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体系。
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四)建立统一开放市场。各地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不得要求其在当地注册子公司或分公司。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扶持我区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工程、标志性工程投标,类似历史业绩不作为否决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条件。对我区企业暂不具备施工能力的领域,支持区外企业与我区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区外总承包特级建筑业企业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可直接从总承包二级资质开始申请;在我区设立企业总部的,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建设用地。
(十五)加强承包履约管理。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算,不得上浮或下调。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向承包企业提供等额支付担保。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不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不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所建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不得在合同条款中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银行开立工程项目专户。
(十六)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健全完善工程款支付、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合同备案制度。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过程计量签认,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十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营改增”改革的指导和服务。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擅自设立从业许可、增加办事条件、搭车收费、违规对企业封账封户。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险保函和工程担保保函作为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鼓励全区各地创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可减免各种保证金。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建筑业企业参加行业协会、评比达标等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或强制企业捐赠。
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八)加快培养和引进建筑人才。广西“十百千”人才工程对建筑业高层次人才给予重点倾斜和关注。对具备条件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可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合理划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数线。获得国家级质量奖、工法、勘察设计奖或者2个(含)以上广西优质工程等级的项目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参与职称评审。改进优化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培训考核机制。组织制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备标准。加强建筑类院校建设,在资金、职称评审等方面予以扶持。推进校企合作,打造现代学徒制教学模式,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新模式。大力引进建筑行业高层次人才,各地给予安家费补贴,并在户籍落户、保障性住房租赁购买、配偶工作调动、未成年子女随迁或入学入托上予以适当照顾。
(十九)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加强建筑劳务输出市场推介。大力发展建筑业劳务基地,将符合条件的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鼓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吸收招用成建制劳务队伍,有序转移农村劳动力。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建筑业农民工,享受保障性住房安置。
(二十)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编制建筑劳动合同范本,依托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劳动合同备案,到2020年,全区基本实现建筑劳动合同全覆盖、全备案。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帮助建筑工人解决住房问题。
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二十一)推广装配式建筑。大力支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发展,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专项指标,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和基地建设用地。开辟装配式建筑审批“绿色通道”,缩短项目前期审批时间。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带头采用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到2025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十二)提升建筑设计水平。注重培养勘察设计领军人物,力争实现全国勘察设计大师“零”的突破。突出桂风壮韵建筑风貌,支持勘察设计骨干企业参与区内外大型工程项目建设。鼓励国内外品牌设计企业在我区设立法人机构。到2020年,实现全区施工图审查数字化,鼓励各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积极探索工程设计和竣工图纸“白图”替代“蓝图”,积极推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后评估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二十三)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各地要将建筑业科技发展列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大建筑科技科研经费投入,重点支持建筑科技发展。定期发布建设领域重点推广应用技术目录,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选用5项及以上的推广技术。落实国家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到2025年,全区建筑业龙头企业建成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十四)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和计价依据。建立建筑业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标准实施率和贡献率。鼓励企业自主制定更加细化、更加先进的企业标准。结合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标准,及时补充完善我区计价定额、工期定额和造价信息。建立完善定额人工单价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建成从工程建设到维修养护全过程的工程定额体系,编制完成符合我区发展水平的装配式建筑定额及建筑节能定额。到2025年,初步建成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体系。
(二十五)积极培育千亿元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大力研发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求的复合墙体及部品部件,推广自保温复合保温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门窗等建筑墙体关联材料。在农村地区重点推广使用清水墙砖等乡土建材。在南宁、柳州、梧州、贺州等4个市建设建筑垃圾和工业废渣资源化利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示范基地。将墙体材料产业项目工艺技改升级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纳入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循环经济项目支持范围。到2020年和2025年,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发展规模分别达到500亿元和1000亿元。
九、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二十六)积极拓展区外海外市场。建立区外海外市场推介机制,自治区每年赴市场潜力较大的国家或地区举办推介会。建立重点企业和大型项目协调联系机制,对区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的企业或单个工程合同额达到1亿元的大型项目,各地要积极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开拓东盟国家市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原材料出口,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支持我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积极申请国家对外经济合作的相关专项资金。
(二十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建筑业企业的特色化、专业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用保险和质押贷款。推动建筑业企业开展应收账款等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实力较强的建筑业企业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加大对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投资引导。
十、强化工作保障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建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我区建筑业发展相关配套措施和决策重大事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建筑强市”、“建筑强县”、“广西建筑业龙头企业”创建活动,实施目标责任考核,每3年考评一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各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金融、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形成促进我区建筑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卖建筑材料、阻扰施工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应统尽统,为建筑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十九)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区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并将建筑业信用信息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同时作为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监督、保险担保的重要参考。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企业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三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协会行业自律和沟通协调作用。鼓励各类建筑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服务类收费标准作为行业参考价格。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建筑业评优评先、宣传推介、升级咨询、教育培训等活动。
各市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2018年3月29日